长沙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
为规范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审批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实施费率过渡试点,应先向所在园区(基地)提出申请。
(一)申请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必须是规定内各类园区(基地)内的企业,且用工正规、合法,并进行了社保登记。
(二)企业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合法和真实有效。申请试点企业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企业负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附件1);
2.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承诺书(附件2);
3.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4.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资料复印件;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参保层级、参保人数、缴费情况的证明材料(市本级及区属企业可在www.cs12333.cn上打印申报当月当期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省属及县属企业由参保地社保部门在申请表上填写参保人数、是否欠费的说明并盖章);
6.其他证明材料,如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和企业法人变更等材料。
二、园区(基地)申报
园区(基地)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申报。
(一)园区(基地)收到本园区(基地)内企业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该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二)园区(基地)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园区(基地)负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园区(基地)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基地)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报告及试点企业名册(附件3);
2.园区(基地)内申报费率过渡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无法看出企业是否在园区(基地)内生产经营的,由园区(基地)开具证明。
三、试点审核
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请费率过渡试点的园区(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格。企业是否属于园区(基地)内企业。
(二)用工规模。对企业用工的合法性和用工人数进行审核,审核时主要依据社保缴费人数确定用工规模,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个税缴费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存在欠费情况。如存在欠费情况,暂时不予审批,待企业缴清欠费后纳入下一批次进行审批。
四、试点审批
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真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以政府名义下发批复。对企业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不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企业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五、备案
政府下发批复后,批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予以执行。备案时主要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同意园区企业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及名册。
(二)企业实施费率过渡试点情况汇总表。
六、吸纳大龄人员企业申请试点
经审批同意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如大量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的,可申请每年度养老保险费率增加0.5%。企业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参加社会保险义务,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吸纳就业的“4050”职工人数占企业全体在职职工人数比重在15%以上(不四舍五入)。“4050”人员指至申报时点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三)上报资料齐全。主要包括:1.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申请;2.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申报表(附件4);3.其他证明材料。
七、效果评估。
企业在申请年度到期前的1个月,应主动向园区提交继续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申请(附件5),由园区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继续执行的请示和汇总表。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审核评估合格的企业下达同意继续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和未按时按要求申报的企业不再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恢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全省统一费率。当企业因经营规模扩大等原因导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至新园区的,如企业已经在其他园区实行费率过渡试点,继续维持原办法执行,不再重新申报。园区(基地)内企业搬离园区后,园区(基地)要及时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从搬离当月起取消其费率过渡试点。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企业的过渡费率效果评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每季度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汇总降低费率的情况并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附件6)。
(二)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